壹、計畫緣起

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於民國(下同)88年起經觀音鄉公所都市計畫委員會、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8月26日第689次會議審議通過,於98年3月4日發布實施「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鑑於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且尚未完成市地重劃前所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問題,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次通盤檢討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期程,及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參據內政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審決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採分階段核定。

爰此,將本計畫區已重劃完竣或無附帶條件之地區,列為本次通盤檢討之第一階段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並行發布實施在案。然除第一階段發布實施之案件外,尚有附帶條件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而尚未執行開發之地區。前述待重劃地區共劃分六個重劃單元,各重劃單元應一次辦理整體市地重劃開發,並應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發布實施。


貳、計畫範圍

本重畫區位於觀音區樹林里、富林里及草漯里內,屬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區內。市地重劃範圍四至分別為:
一、東界:以草漯重劃2區道路及草漯(第一期)道路中心(七賢路及二聖路)為界。
二、西界:以下厝溪二號橋往南至大草厝既成道路為界。
三、南界:以草漯重劃4區道路中心(大草厝既成道路)為界及草新段地籍為界。
四、北界:以草漯重劃2區範圍界線為界。


參、法律依據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4條。


肆、預期效益

一、改善地籍雜亂不整及經界糾紛的問題,以利地籍管理。
二、可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23.30公頃,建構完善公共設施,節省政府取得用地經費約新臺幣28億8,920萬元(係依草漯(二)重劃區毗鄰道路102年一般徵收平均價格12400元/平方公尺估算),並可有效提升區內居住環境及公共設施服務品質。
三、重劃後可提供建築用地面積30.69公頃,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及強度。
四、透過拆單及合併申請方式可簡化本區多數因繼承所造成土地共有之情形,以利土地處分利用。
五、實現都市計畫綠帶規劃,減低來自工業區外部性汙染(空氣及噪音),改善居住環境品質。